致:寧波精達成形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各方
上海市廣發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托,就《寧波精達成形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以下簡稱“《收購報告書》”)所涉及的相關法律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 收購方主體資格
根據本所律師核查,本次收購的收購方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實體(或符合法律規定的自然人/其他組織),具備進行本次收購的合法主體資格,未發現存在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其進行收購的情形。
二、 《收購報告書》的編制與披露
經審閱,《收購報告書》的編制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相關規定的要求。《收購報告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其中關于收購目的、收購方式、資金來源、后續計劃、對上市公司影響的分析、收購人的資格與誠信記錄等事項的披露,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三、 收購程序的合法性
本次收購已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收購方內部決策程序、相關協議的簽署等)符合其公司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并遵守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本次收購已取得的批準、授權及備案(如需)完備、有效。
四、 收購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根據《收購報告書》及收購方提供的相關說明與承諾,本次收購所需資金來源于收購方的自有資金及/或自籌資金,資金來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間接來源于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的情況,也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購的股份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質押取得融資的情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 關于收購人與上市公司“工藝美術品及禮儀用品銷售”業務的關聯說明
本所注意到,收購報告書提及的收購人(或其關聯方)經營范圍中包含“工藝美術品及禮儀用品銷售”。經核查,該業務與寧波精達成形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專注于精密成形裝備研發、生產與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主營業務(高端換熱器裝備、精密壓力機等)屬于不同行業領域,業務性質存在顯著差異。
本次收購系基于收購人對上市公司高端裝備制造主業價值及發展前景的認可,旨在實現投資價值。收購人已出具承諾,在收購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內(或長期),無對上市公司主營業務進行重大調整的計劃,亦無向上市公司注入“工藝美術品及禮儀用品銷售”相關資產或業務的安排。因此,該等業務的存在不影響本次收購的合法性,也不構成收購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同業競爭或潛在的利益沖突。
六、 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上海市廣發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7exam.cn/product/47.html
更新時間:2026-03-01 14:12:08
PRODUCT